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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谭台、大小辛(大厂县祁各庄乡)拆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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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白游民  发表于 2015-11-8 21:11:49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为加快潮白新城整体开发建设进程,提升区域环境形象,完善城市基础功能,经县政府决定,对潮白河经济开发区范围内道路、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征用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地上物)实施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廊坊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制定本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范围及时间
(一)征收范围:
1、蒋谭路以北、以西,群英总干渠以南,在此范围内国有土地和地上建(构)筑物;
2、规划中轴路以东,厂谭线以西,群英三分干渠以南,侯谭线以北,在此范围内国有土地和地上建(构)筑物;
(二)征收时间:2014年9月1日—2014年12月1日
二、征收主体
征收主体为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具体征收工作委托祁各庄镇人民政府具体实施。
三、征收补偿与安置
1、凡在上述征收范围内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由祁各庄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补偿安置工作。被征收房屋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的,经国土、规划、建设、房管等有关部门认定拥有合法使用权、所有权的,补交相关费用后,按视同有证补偿安置。
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补偿中的任意一种。
2、被征收房屋的面积和用途,依照《房屋所有权证》或县房管部门《房屋产权登记簿》所登记记载的面积、用途确定。《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产权登记簿》未登记房屋用途或房屋用途表述不清的,由县国土、规划、房管等部门认定。
3、征收补偿内容:
⑴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含土地使用权价值);
⑵被征收人因房屋搬迁造成的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
⑶经营用途房屋因被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
4、房屋价值补偿
⑴货币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被征收土地和房屋进行依法评估,依照评估结果给予一次性补偿。
⑵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格和所选安置房屋市场价格换算产权调换的面积。
被征收房屋为住宅的,按《房屋所有权证》证载面积的1.2倍进行调换或按《国有土地使用证》证载面积的1:1比例进行折算安置房,并对楼房装修或平房地上建筑按重置折旧予以评估补偿。其中楼房也可直接选择按1:1.3比例回迁安置,并不予装修补偿。
被征收房屋为工业用途的,按照土地证载面积1:1比例进行易地调换(土地用途不变),地上厂房按实际建筑面积一并给予易地建设或按评估价格予以货币补偿。
被征收房屋为商业用途的,按照土地证载面积1:1比例或按房屋所有权证证载面积1:1.3比例的建筑面积给予易地商业安置。
回迁安置楼面积以房屋主管部门最终确认的产权面积为准(含公摊面积)。
5、补偿安置面积与所选安置房户型面积差额的处理:
补偿安置面积与所选安置房户型面积差额最多不超过40平方米。
住宅用房选择的安置房的不可分割面积与应调换面积差额在10平方米(含)以内的按每平方米3000元结算差价;超出10平方米(不含)部分的面积按潮白河经济开发区内新建商品房市场价格结算差价。
商业用房选择的安置房的不可分割面积与应调换面积差额在10平方米(含)以内的按每平方米6000元结算差价;超出10平方米(不含)部分的面积按潮白河经济开发区新建商业用房市场价格结算差价。
6、安置地点:原则上,被征收房屋为住宅的,在潮白河经济开发区内建设的住宅小区中安置;工业项目按照潮白河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给予易地安置;商业用房安置在商业回迁楼。
7、安置房的选择:被征收人在回迁安置时本着“谁先签订征收协议谁优先选择”的原则,在指定的回迁安置楼范围内选定楼号、楼层及户型。具体签订协议和选房时间以祁各庄镇政府通知为准。
8、回迁安置房应为高层建筑,其交付标准为:
①主体结构:框架剪力墙结构,抗震裂度为八度。②公共部分:A外墙:涂料,外窗:塑钢窗;B楼梯间:不锈钢扶手,涂料;C电梯间:地板砖地面,普通电梯。③室内部分:A卧室及客厅:四白落地,普通地砖地面;B厨房:安装普通洗菜盆,普通地砖;C卫生间:安装普通洗脸盆,普通座便器;D照明:普通吊线白炽灯。④配套设施:A水、电、暖、燃气管道入户;B客厅、卧室:预留电视、电话、网线接线插孔。⑤住宅入户防盗门,楼宇对讲门;商业门店楼配装卷帘门。
如被征收人选择自行装修,则不再给予前款③室内部分装修,由征收部门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元支付装修补偿。
9、安置房配套费用的减免及担负:①改造过程中对于产权调换房屋(回迁安置房)价值等于原被征收房屋价值部分免征契税,超出原被征收房屋价值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②回迁安置楼的公共部位维修资金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被征收房屋已缴纳公共部位维修资金的,可向县维修资金管理部门申请退还余额。
10、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偿:
搬迁费:居民住宅按照被征收房屋面积每户每次每平方米12元计算,不足1200元的按1200元计算;经营用房按照营业面积每平方米50元,不足1500元的按照1500元计算(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按2次计发,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按1次计发);平房已安装燃气采暖炉的按残值给予补偿;增加空调、固定电话(宽带)、热水器等各项移机费,空调移机费每次200元,固定电话118元,光纤宽带移机费每次478元,热水器移机费每次200元。
临时安置补助费: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过渡期间自行安置居住的,按照被征收房屋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5元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不足800元的按照每月800元计算;经营用房按照每月每平方米35元计算;临时安置的过渡期限按照30个月计算。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被征收房屋为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按3个月计发;被征收房屋为经营用房,临时安置补助费按6个月计发。
过渡期间居住用房由实施单位提供周转用房的不再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
11、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被征收的经营用房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
⑴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
⑵被征收房屋为非住宅用房;
⑶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手续,且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手续上载明的住所(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
⑷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
停产停业损失按照房屋征收前6个月的营业额和纳税额核算每个月的实际损失,全额予以补偿;经营用房的停产、停业损失最低不低于每月每平方米100元。经营用房选择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的停产停业期限按6个月计发。
12、政府奖励:被征收人在接到政府部门正式拆迁通知后30日内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并在签订协议后7日内完成搬迁的,每户给予10000元的奖励。
13、房屋所有权补偿包含土地使用权补偿,房屋征收的同时土地使用权一并收回。
14、被征收房屋的附属建筑不作产权调换,只作货币补偿,补偿标准不超过2000元/平方米。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由行政执法部门组织拆除。征收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根据重置价格和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15、县政府征收公告发布后,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不予补偿,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按原用途补偿。
16、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被征收人将土地证、房产证等上交征收单位,被征收房屋由征收人组织统一拆除。
17、被征收人的房屋、土地设置了租赁、抵押或担保等法律关系的,由被征收人自行解除,不影响征收工作进行。
18、被征收人的房屋及土地应权属明晰、房地合一、无争议。被征收人与征收人应于县政府下达并公布征收决定日90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本征收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由县政府做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19、如遇特殊问题由祁各庄镇政府会同相关部门研究解决。
20、本方案由大厂回族自治县祁各庄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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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5-11-8 21:51:20 | 只看该作者
啥时候的消息?去年的,都过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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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潮白游民  发表于 2015-11-9 16:56:02
马上就是前年的消息了。。。就像5年前说的厂通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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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潮白游民  发表于 2017-7-13 09:55:48
什么都没有用  到时候自然就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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